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木鱼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盘水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 号)和湖北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以及相关无形资产。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经营单位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五条 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固定资产监管工作。负责监管项目使用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个体)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并设置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责任单位、企业(个体)管理。资产使用人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妥善维护,定期盘点,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对超过使用年限,丧失使用功能,损毁、丢失的固定资产依
规实行分类处置,属于责任人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损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照价赔偿。
第七条 各项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企业(个体)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使用的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明确管理责任人。固定资产在发放时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 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便于追溯。做好固定资产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方向。
第八条 各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每年必须向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员、项目承办企业、企业(个体)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
记表和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并向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必须对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使用项目资产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项目资产使用低效、闲置、改变项目资产用途、管理不善的,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项目固定资产。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十条 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应当认真做好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项目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十一条 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项目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不得用项目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出租、出借、出售项目资产。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个体)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
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承担方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发挥使用效益,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当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或已失去使用功能,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必须向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处置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报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企业(个体)管理不当造成项目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九条 项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违规使用项目资产对外担保、违规出租、转让、私自处置项目资产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2年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神农架林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审核:田梦 文坚 马黎明 编发:蒋宁